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第二批)

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第二批)

来源:乐鱼最新首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4-04-13 03: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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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州区太阳纸业未验收环保设施,颜店镇太阳纸业新材料产业园王桥村搬迁未完成。

  2021年4月9日,兖州区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颜店镇党委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1、关于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问题。太阳新材料产业园2019年7月19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127),项目仅限于新建厂房建设,如有进驻工业项目,另行办理环保手续。2019年8月厂房开工建设。“年产45万吨特色文化纸项目”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环评审批(审批文号:济环报告书(兖州)[2019]6号),“年产14万吨特种纸项目”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环评审批(审批文号:济环报告书(兖州)(2019)7号),两个项目均在2020年3月开始建设,不存在未批先建。2020年12月8日,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提交了《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阳新材料产业园建设项目开机调试的申请报告》(山太纸字[2020]44号),年产45万吨特色文化纸项目2020年12月9日开机调试;年产14万吨特种纸项目于2021年1月8日开机调试,因调试不成功,企业自行停产。

  2、关于王桥村搬迁问题。颜店镇王桥村共计262户,2019年12月启动村庄整体搬迁,2020年5月基本完成了搬迁任务,截止2021年4月14日,该村原址仍有7户未签订搬迁协议,房屋未拆除但已无人居住,物品也已清理完毕。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23条规定,兖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太阳纸业年产45万吨特色文化纸项目未验先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济环兖责改字〔2021〕14号),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于5月30日前完成验收,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兖罚告字[2021]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兖罚听告字[2021]14号),拟处罚67.5万元,对该企业项目主管负责人拟处5万元罚款。

  2、年产14万吨特种纸项目因调试不成功,企业自行停产,且调试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经监测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未造成危害后果,兖州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项目免予处罚。

  邹城市中心镇郝家沟村郝某利与村民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挖沙毁坏耕地,存放建筑垃圾。

  2021年4月11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店镇党委政府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该宗地位于中心店镇郝家沟村村北、原常庄小学南侧,面积7.09亩,规划用途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现状地类为水浇地。经现场检查,该宗地为中心店镇郝家沟村村民郝某桥与本村十余户村民,自行签订租赁协议租用,种植地瓜。该地块未发现建筑垃圾。未发现被举报人郝某利参与租用土地相关事宜。

  2021年4月10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辆挖掘机在该宗地上取土、破坏土地。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当场将涉嫌破坏土地的挖掘机登记保存,促使当事人主动配合接受调查。经初步调查,挖掘机为郝某桥租用,用于平整土地,毁坏了土地原有耕种条件。

  邹城市中心镇郝家沟村郝某利与村民签署土地租赁合同,挖沙毁坏耕地,存放建筑垃圾。

  邹城市大束镇山西头村东北方100米左右,有一个大型采石场,(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爆破噪音及扬尘污染严重。

  2021年4月11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及大束镇党委政府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齐全,有环评批复手续,并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属合法企业。

  1、关于扬尘污染问题。经现场核实,该企业按照《济宁市露天非煤矿山开采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建设全封闭破碎筛分车间、存料车间,配备有洗扫车1辆、扫路车1辆,多功能抑尘车9辆,洒水车2辆,洗车喷淋装置4套,雾炮机10台,负压脉冲式布袋收尘装置3套,道路两侧及厂区内绿化面积约40000平方米,道路硬化面积约30000平方米,并配置了自动装车系统、喷淋降尘系统、智能化监视系统。矿区开采面安装有高压喷淋系统,利用射程达30-50米的喷枪,大大降低爆破、运输等作业产生的粉尘,且喷枪可随开采台阶移动,实现随时降尘抑尘。

  2、关于爆破振动问题。爆破作业面距离山西头村最近处为312.19米。爆破作业由第三方公司具体实施,爆破作业均采用中深孔松动爆破,采用毫秒差延迟爆破工艺,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每次爆破炸药控制在国家标准以下,实行分段松动爆破。每次爆破均使用专业仪器监测爆破振动情况,并有测振记录。爆破振动数值远低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爆破振动安全标准中1.5-2.5cm/s的规定范围。

  3、关于噪音问题。该公司建设了全封闭石子生产加工车间,破碎、筛分、皮带传输工序全部在封闭车间内,距离村庄最近的车间距村庄是300米。生产时车间门全部关闭,在产生噪音较大的倒料口及破碎主机周围设置了隔音板减弱噪音。该公司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开周边村民作息时间,其中爆破作业全部安排在白天进行,二次破碎施工作业避开中午、晚上21时以后。调查组走访的部分村民对企业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

  4、该公司依照环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定时进行扬尘和噪音检测。最近一次检测为2021年3月21日,昼间平均噪声50.93dB(A)、夜间平均噪声47.75dB(A),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无组织粉尘排放平均0.358mg/m

  2021年4月11日,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店镇党委政府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对中心店镇常庄村村内及周边扩大范围后巡查,未发现私挖盗采现场。对被举报人侯某全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侯某全否认自己有挖沙、卖沙行为。调查组对中心店镇常庄村两位村干部调查询问,走访部分村民,均表示侯某全不存在挖沙、卖沙行为。

  邹城市东城区新体育馆旁有一厂区内有1家化学药剂厂,每天锁门,疑似违规生产。

  2021年4月11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千泉街道办事处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所投诉工厂实为邹城市力尔美环境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邹城市城前东路邹城市堃达机械有限公司院内,不进行生产,仅从事环保净水剂(聚丙烯酰胺)经营。该公司租用一间大约800平方米的厂房作为仓库,用于存放净水剂。现场未发现生产设备及生产迹象。该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聚丙烯酰胺经销授权证书、购销发票及协议。

  聚丙烯酰胺为污水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絮凝沉淀剂,不属于危险品。该公司仅从事销售,现场仅有储存仓库,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泗水县高峪镇上下峪村高某三年前勾结商人非法征用基本农田七百多亩,爆破山头,非法开矿,非法制沙、倒卖。

  2021年4月12日,泗水县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峪镇政府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1、关于“非法征用农田”问题。2018年5月1日,泗水寻芳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与上下峪村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承包流转土地722.615亩。2019年2月,泗水县人民政府与梅商联合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泗水寻芳田园综合体项目框架协议》,该项目为泗水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不是非法征用土地。

  2、关于“爆破山头”问题。2019年5月14日,泗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泗水县高峪镇尧山村等3个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批复》,由泗水寻芳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位于泗水寻芳田园综合体项目区内。为实施好该土地整理项目,根据规划设计需对部分区域进行爆破,该项目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泗水寻芳田园综合体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泗水寻芳田园综合体一期高标准农田建设爆破安全合同》,由第三方实施爆破。

  3、关于“非法开矿,非法制沙、倒卖”问题。该项目实施土地整理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砂石资源均由高峪镇政府统一拍卖,该项目不存在非法制沙倒卖现象。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太白元路(火炬南路)清华驾校东方御园东门侧倾倒建筑垃圾,刮风时扬尘严重。

  2021年4月12日,太白湖新区组织城管执法分局、许庄街道办事处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建筑垃圾为济宁市华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的建筑垃圾,体积约5立方米。4月12日上午11时,调查组传唤济宁市华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到达现场进行确认,核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误。

  2021年4月12日,许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机械对该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现已清理完毕,并督促该地块产权单位设置围挡,避免乱倒垃圾行为再次出现。

  2021年4月12日,区城管执法分局对济宁市华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现已处罚到位。

  邹城市千泉街道办事处宝泉村南原奶牛场及原炸药库旧址院内一无名洗沙厂,夜间不定时进行洗沙,周边空院内有非法存沙并造成道路扬尘严重

  2021年4月12日,邹城市组织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及千泉街道办事处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1、2021年3月底,村民王某景及家人在宝泉村原奶牛场闲置厂房内安装了一套简易的洗沙设施进行洗沙作业。现场有筛沙设备和露天堆存沙堆。

  1、千泉街道办事处已对非法洗沙加工作坊进行清理取缔,洗沙机和筛子进行了切割拆除,所有沙子已清理完毕,周边道路用湿扫车进行清扫。

  2、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对业主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微山县田陈煤矿生活区东边院内进行木材粉碎作业,无抑尘措施,作业噪声扰民,土地性质存疑。

  2021年4月12日,微山县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欢城镇党委政府对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1.关于该木材加工点生产情况问题。现场调查发现厂区内有1台木材粉碎机,未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厂区西侧、南侧露天存放废旧门窗、建筑施工工地废旧木料等原料。厂区四周建设了简易围挡,厂区地面积存加工后的木材和锯末。现场检查时,该木材加工点未生产。

  2.关于该木材加工点土地性质问题。经查,该木材加工点土地权属欢城镇东田陈村。目前为租用状态。该木材加工点占地2.12亩,其中林地1.03亩,一般耕地1.09亩,部分硬化地面后用于存放废旧木材。

  1、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向该木材加工点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马停止生产,并于2021年4月13日前拆除生产设备,清理原料和产品。目前整改已完成。

  2、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该木材加工点将林地和一般耕地上硬化的水泥地面予以清除,并予以复耕。目前整改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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